民国时期昌黎乡村基层政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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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12年至1949年史称民国时期。民国元年(1912年),昌黎属直隶省公署统辖,由渤海观察使管理;1913年,属直隶省渤海道;1928年,直隶省改称河北省,昌黎属河北省;1935年昌黎被日本侵占,划入伪冀东防共自治政府。
抗日战争期间,中共在抗日民主根据地和游击区建立了抗日民主县政府。1942年8月在滦河以东京沈铁路以北建立迁(安)卢(龙)抚(宁)昌(黎)联合县;1943年7月建立临(榆)抚(宁)昌(黎)联合县,8月建立昌(黎)乐(亭)联合县;1944年3月建立抚(宁)昌(黎)联合县,10月迁卢抚昌联合县调整为卢(龙)抚(宁)昌(黎)联合县。1945年9月,抗日战争胜利,撤销联合县,中共领导的昌黎县民主政府在姜各庄成立(后迁驻石各庄、荒佃庄等地),属冀东区行署第十三专属。
1945年11月至1948年9月,国民党政权在昌黎县城建立县政府。
1948年9月14日昌黎县全境解放,以后成立了人民政府。
一、国民政府时期(1912—1935)
从民国初到1928年,直隶省一直在北洋政府控制之下,由于连年军阀混战,民不聊生,乡级组织十分混乱。这一时期昌黎乡村基层政权基本沿袭清末时期组织结构。当时,全县共有村庄(包括街)677个,划分为7个区(1907年划分),每区设正副区董。城关(县治)为第一区,辖东街、西街、南街、北街、东关、西关、南关、北关、东南庄及杏树园;蛤泊堡为第二区,辖村204个;静安堡为第三区,辖村95个;莫各堡为第四区,辖村87个;石各堡为第五区,辖村76个;套里堡为第六区,辖村117个;裴家堡为第七区,辖村88个。
北伐成功之后,国民党暂时统一了全国,国民政府于1929年6月颁布《县组织法》,该法规定:
“第六条,各县按户口及地方情形分划为若干区,除因地方习惯或地势限制及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外,每区应以十乡镇至五十乡镇组织之。”
“第二十八条,区置区公所,设区长一人,管理区自治事务。”
“第三十五条,区公所得用助理员,辅助区长办理区务。前项助理员,由区公所遴请县长委任之。”
“第三十六条,区公所执行区务得设置区丁,其数额由县定之。”
昌黎于1929年组织编村委员会。1930年7月1日,成立城镇乡区公所组织,共设7个区。第一区,区公所在县城北街观音阁,设区长1人,助理员2人,区丁4人;第二区,区公所在蛤泊街,设区长1人,助理员3人,区丁6人;第三区,区公所在靖安街,设区长1人,助理员2人,区丁5人;第四区,区公所在泥井街,设区长1人,助理员2人,区丁5人;第五区,区公所在姜各庄,设区长1人,助理员2人,区丁5人;第六区,区公所在新集,设区长1人,助理员2人,区丁5人;第七区,区公所在裴家堡街,设区长1人,助理员2人,区丁5人。各区每月分别有100—120元大洋归区长支配开销。至1934年撤销区级机构。
根据国民政府颁布《县组织法》的规定,区下设乡。村编成乡,是为小乡制。编乡以户数为基本单位,满百户之村编为一乡。不满百户之村,选二个或数村合并为一乡,以其中的大村为主村,并在此村设乡公所,替代清末民初的村公会或乡总官署,余者为附村。取消光绪初年以来存在的会首、村正、村佐、村长、村副等职位及称谓,统一为,主村出乡长1人,附村各出乡副1人。乡公所内有乡长1人,副乡长1—3人;监察委员会2—4人;息讼委员会1—3人。另有会计1人,户籍员1人,乡丁1—5人。有集市的村改为镇,设镇公所,有镇长副镇长各1人。其余编制与乡同。乡公所的办公地点有的在小学,有的在寺庙。
乡下为闾,乡镇居民以二十五户为闾,并设闾长。闾的下面为邻,五户为邻,设邻长。但一地方因地势或其他情形而户数不足时,仍以县政府之划定成为闾邻。闾邻长为民选义务职,辅助乡长副乡长办理全村学校、团务、公益、卫生、救济等公务。闾邻没有办公地点,有事仅在闾、邻长家中相商。
根据1933年河北省民政厅之统计,昌黎县分区编乡情况如表所示。
昌黎县分区编乡情况
区数 |
乡数 |
镇数 |
旧有警区 |
旧村数 |
旧镇数 |
7 |
401 |
19 |
5 |
747 |
11 |
1934年11月,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432次会议决议通令各省市政府“提前切实办理地方保甲工作”。1935年10月4日河北省政府委员会第463次会议通过“编组保甲”规程,决定“清查户口”,推行保甲。此条例下达不足两月,遇到殷汝耕的伪“冀东防共自治政府”出笼脱离国民政府建制。因此,国民党的保甲计划在昌黎亦宣告夭折。
国民政府时期的昌黎乡村主要采用乡、闾、邻的层级结构,行政机关为乡公所。关于村民的刑事案件一般由县里处理,但乡镇自治施行法规定,乡民有违法者,乡长可先行拘留。村中的大多数案件均为民事纠纷,一般由息讼会或乡村官吏,族中长辈调解。
二、伪“冀东防共自治政府”时期(1935.11—1938.1)
1935年11月25日,国民政府蓟密区兼滦榆区督察专员殷汝耕在日本帝国主义的怂恿下,于通县成立“冀东防共自治委员会”,宣布脱离国民政府。1935年12月25日改称“冀东防共自治政府”,自任政务长官。1937年7月制定“冀东各县乡镇居民联保规则”,目的在于“使闾邻居民相互联保,一家为匪,他家举发,庶可肃清盗源,辅助警团,维持治安,并养成自治人员与警团人员通力合作之精神”。至“冀东各县乡镇居民联保规则”出台后的1938年2月,伪“冀东防共自治政府”与伪河北省冀东道合流。
由于伪“冀东防共自治政府”存在的时间短,且汉奸们喧嚣一时的丑剧不得人心,农民们不愿听命于汉奸政权的旨意,加上建保甲需要保甲指导费,农民亦不愿承担,所以,昌黎大部分村,在此阶段基本上承袭国民政府时的闾邻制,保甲仅在城镇附近、铁路沿线的农村开始实行。据日伪昌黎县政府在1943年3月编印的《昌黎县政概况》记载,“彼时乡治自治简单而散漫,不过徒具虚名”。
三、抗日战争时期(1938.3—1945.8)
这一时期有二种乡村政权并存,一是日伪的保甲制度,二是抗日游击根据地的“两面政权”和一面政权。
1.日伪保甲制度
伪“冀东防共自治政府”与伪冀东道合流后,继续推行保甲制度,但此后不到半年时间,冀东大暴动摧毁了伪乡村政权。1938年10月,大暴动失败,日伪卷土重来,开始强化对农村的政治控治。1938年1月,日伪建立保甲的工作全面展开。日伪建立保甲的层级结构为乡、保、甲。为了加强其对农民的控制和管理,日伪取消国民政府时期的小乡制,重建大乡。全县共设3个镇66个乡,分属5个警务区管辖。3镇是:城关、安山、泥井;66个乡是:中两山、梁各庄、裴家堡、卜家营、常家庄、大浦河、小蒲河、东钱庄、西沙河、虹桥、杨古泊、西张各庄、龙丰台、犁湾河、晒甲坨、蛤泊、莲花池、上庄、李贯各庄、马时各庄、杨家台、头百户、东蔡各庄、龙家店、大牛栏、木井、高各庄、杨黄岭、靖安、刘官营、总屯、前马坨、崖上、靳流河、中堡王庄、王各庄、六音、石门、朱各庄、新集、团龙、东史家口、大夫庄、槐李庄、王官营、团林、刘台庄、会里、会君坨、东腾远、莫各庄、刘林子、施各庄、董庄、姜各庄、茹荷、常坨、苇厂、朱家桥、荒佃庄、拗榆树、前后程庄、东西庄头、龙山、田上庄、赤崖。
伪乡公所为行政机关,行政人员为乡长1人、副乡长1人,事务员1人,司计员1人,自卫团班长1人,保甲事务员1人,书记2人。按日伪的乡镇组织法规定,伪乡长除承办县下达任务外,还负责乡内的农、林、牧、副、渔业生产的组织管理,文教卫生以及公益事业的开办,财经工作的安排等。伪副乡长协助伪乡长管理一切事物,并在伪乡长不在时代行其职务。保甲事务员负责推行保甲,考核保甲长,办理户籍,编造统计月报表,指导训练自卫团。司计员主要负责摊派数目计算、造制财政账簿,经手乡经费等。自卫团班长负责指挥训练全乡自卫团,指导自卫团巡逻、设卡盘查行人,维护交通设施,协助军警“剿匪”,协助调查户口。书记负责管理文书和乡中杂务。每乡还设立伪监察委员会,主要监督乡公所账目开支、乡公所职员有无“枉法”行为。
乡辖区域一般以10保为原则。辖12保以上为一等乡,辖10保以上为二等乡,辖10保以下为三等乡,二等乡比一等乡在编制上少书记1人,乡丁1人,三等乡则比一等乡少事务员1人,书记1人,乡丁1人。保辖区一般以10甲为原则,如一自然村有20甲以上,则编为2—3保,设联保主任。编保后如该村尚余6甲,可另加设一保,如不足6甲,则编入邻近保内。甲辖区域一般为10户,该村编甲后尚余6户可单列一甲,不足6户则并入邻近甲内。全县921个村编为846个保,8588个甲。
保甲为乡的派出机构。保内设保长1人,书记1人,会计1人。保长承乡镇长之命办理保内一切事物。书记负责保内文书缮写,会计管理账务与摊派事宜。保以下设甲长1人,甲长承保长之命办理甲内一切事物。
此外,1943年日伪还建立13乡联防处,设处长1人,13乡乡长为委员,1944年改为军事后援会,1945年8月解散。
2.抗日游击根据地的基层政权
1943年8月,临抚昌联合县在昌黎东部建第五区,设区长1人。1943年7—8月,迁卢抚昌联合县在昌黎西部建第七区,设区长1人。1944年3月,抚昌联合县在昌黎建3个区,各设区长1人,一、二区设副区长各1人。1945年8月增建1个区,为第四区,设区长1人。
抗日游击根据地的基层政权始于1939年夏,其最初形式是革命政权机构派人到日伪保公所任办事员。1940年又在日伪保公所添设武装班长,财粮委员,把保甲变成抗日“两面政权”。它的核心人员是办事员,掌管村中最高权力。保长仅为应酬敌人的行政人员,对敌开支必须得到办事员的首肯。这种地方的办事员在敌人来时隐蔽,由保长出面与敌人周旋。也有的“两面政权”由抗日政府派人担任保长,此人又承担办事员的责任。还有的办事员以保丁的公开身份进行活动,暗地为抗日政府主持工作。抗日政府还在大的乡镇设中心办事员(或小组),具体领导各村办事员,而中心办事员由抗日政府管辖。此外,武装班长负责抗战勤务,财粮委员相当于保会计,管理账簿与摊派数额的计划与分配。“两面政权”实际上是由日伪与我方两套班子来维持运转的。
随着抗日力量的壮大,“两面政权”不再适应形式的需要,于是被抗日一面政权村政委员会所取代,其成员由村民大会选出。村政委员会由正副村长,民政、财经、教育、调解、敌工等5个委员组成,共同管理村中事务。后来精简至3人。40户以下的村,仅设民政与财粮2个委员,不设委员会。
四、解放战争时期(1945.9—1948.9)
这一时期在昌黎仍然是两种对立的政权类型。一是国民党原封不动的对日伪保甲的继承,二是村政委员会向解放区民主政权的发展。
1.国民党保甲制度
日本投降后,国民党在昌黎的乡村政权机构仍沿用日伪保甲制,设1个镇(城关镇)、68个乡。其中城关、两山、裴家堡等23个乡(镇),称为“收复乡”;距离铁路线较近的蛤泊、木井等25个乡称“半收复乡”,并在城内设流亡乡政府;距铁路远的刘台庄、赤崖等21个乡称“未收复乡”。乡、保、甲各机构所辖户数与日伪保甲编制一样。不同点是乡保公所的人员编制有所扩大。
乡镇机构设民政股、警卫股、经济股、文化股。人员配置为乡镇长1人,副乡镇长1—2人,民政股主任1人,经济股主任1人,文化股主任1人,警卫股主任1人,干事2—5人,事务员1—2人,雇员1—2人,情报通讯员3人,工友1—4人。民政股职能是:掌握清查户口,编组保甲,办理连保联座、土地行政、卫生保健、社会福利、劳役服务、调解民事纠纷等。警卫股职能是:掌握训练、指导、使用地方武装,组织通讯网、布哨、盘查、维持治安,兵役行政的调查与编组征集,协助司法警察等。经济股职能是:掌握修路架桥、管理农林牧副渔商,财政收支等经济建设事宜。文化股职能是:管理学校、民众教育、文化娱乐等。
一般一村为一保。保设保办公处,置保长1人,兼任国民学校校长和保自卫队队长,副保长1—2人。设民政、警卫、经济、文化干事各1人,分别由副保长、保自卫队副、合作社经理、国民学校校长(保长)兼任。保办公处还设事务员2人,其中1人管理杂务,1人办户籍。
2.解放区乡村民主政权
1945年10月,昌黎县民主政府将京沈铁路以南、滦河以东、洋河以西地区划分为7个区,辖527个村。一区,区公所驻地先在崖上后迁靖安,辖77个村;二区,区公所驻地大夫庄,辖53个村;三区,区公所驻地泥井,辖54个村;四区,区公所驻地先在团林后迁大蒲河,辖105个村;五区,区公所驻地新集,辖87个村;六区,区公所驻地刘台庄,辖58个村;七区,区公所驻地姜各庄,辖93个村。
抗战胜利后,解放区在原抗日游击根据地抗日一面政权和“两面政权”的基础上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造,撤换了大批不称职的干部,另选有办事能力,忠实革命事业,深得人心的人员接班。同时健全完善各种机构,村政委员会改为村公所,所内设主任、副主任各1人,主管全村的斗顽反霸、分田地、组织参军支前、生产自救等活动。村公所一般设民政委员1人,协助村主任推行政务,负责调解,优抚工作;粮秣委员1人,专司粮草摊派征集;经济委员1人,管理经济、账簿、出纳;公安委员1人,下辖2组,锄奸组,担任反特防奸工作,交通组,负责传递情报;民兵队长,负责率领全体民兵配合主力部队作战,组织站岗放哨,开展破袭敌人交通设施活动;农会主任1人,专管土改工作。解放战争初期村中最高权力机关为村民大会,其职能是议决村规民约,重大开支,讨论兴建项目,选举或罢免村中干部。此后不久村中“一切权力归农会”与贫农团。由他们负责整顿与改组村公所的工作,领导“清算复仇”,“执行《中国土地法大纲》”的群众运动,实行议政合一制度。随着土改任务的完成,贫农团与农会这一最高权力机构的职能便由村民代表会议所代替。此后,贫农团和农会成为基层农民群众组织。村中行政机构恢复为村公所,其行政人员大致同上述。
参考资料:
(1)魏宏运:《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冀东农村社会调查与研究》,天津人民出版社,1996年。
(2)从翰香:《近代冀鲁豫乡村》,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,1995年。
(3)郑大华:《民国乡村建设运动》,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,2000年。
(4)张厚安、白益华:《中国农村基层建设的历史演变》,四川人民出版社,1992年。
(5)民国二十二年版《昌黎县志》。
(6)1992年版《昌黎县志》。